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省虎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00号 罪犯刘省虎,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00号

罪犯刘省虎,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省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宣判后,2008年7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裁定对罪犯刘省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省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省虎于2007年12月8日凌晨,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工具窜至沁阳市,先将停放在沁阳市职工子弟学校北邻回收公司家属院前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刘省虎等人又窜至沁阳市化肥厂家属院,发现此处停放一辆银色北京现代轿车,便将该车的车玻璃砸破,用工具将方向盘锁、点火防护盖撬开,后因发现有人,遂弃车逃离现场。

罪犯刘省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省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宋某某、姚某某及管教干警黄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省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省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