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4号 罪犯冉学亮,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二七刑初字第7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学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宣判后,2006年12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冉学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冉学亮于2000年11月6日,伙同他人预谋后,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劫持到郑州市十八里河冉某某的住处,对二人殴打后,威逼二人向家中打电话索要钱财,被告人冉学亮等人在得到二被害人家属送来的28000元赎金后将二人放回。2000年11月17日,被告人冉学亮伙同他人在郑州市火车站附近将被害人韩某某、陈某丙劫持至十八里河李某甲的租房内,对二人殴打后,向二人的亲属索要赎金30000元。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前来取赎金的李某乙、闫某某当场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冉学亮系主犯。 罪犯冉学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冉学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学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学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