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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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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会生盗窃、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4号 罪犯孙会生,别名孙国雷,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44号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4号

罪犯孙会生,别名孙国雷,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会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宣判后,2012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孙会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会生伙同他人在2011年3月份,先后在武陟县、博爱县、修武县等地,参与盗窃九次,盗窃空调外机等物品,总价值50306元;2011年3月份,孙会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他人被盗电动车并买卖,价值1150元。被告人孙会生系累犯。

罪犯孙会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会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崔振喜、王斌及管教干警吕鹏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会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会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