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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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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东坡绑架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1号 罪犯姜东坡,别名姜海涛,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1号

罪犯姜东坡,别名姜海涛,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东坡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姜东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姜东坡于2009年2月19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郑州市帝湖花园郭某某家中,将郭某某的儿子带走,索要人民币1680万元。2008年10月25日,用事先偷配钥匙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80000余元、港币11000余元、数码相机一部等。该系主犯。

罪犯姜东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姜东坡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东坡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东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