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69号 罪犯姚良娃,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良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被告人姚良娃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5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姚良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姚良娃于2007年5月16日至5月21日,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先后在郑州市107国道、中州大道、北环路等地,以顺道去太康、南阳、开封等地为由,将李某某、陈某某等7名被害人分别骗上车,途中采取语言或手持橡胶棒威胁、打耳光、卡脖子、搜身等手段,将被害人的现金、手机抢走。被告人姚良娃参与抢劫作案7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1937元。被告人姚良娃系主犯。 罪犯姚良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良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良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良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