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成锋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7号 罪犯宋成锋,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获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7号

罪犯宋成锋,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获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宣判后,2012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宋成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成锋于2010年1月18日晚11时许,趁获嘉县徐营镇赵吴巷村受害人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室盗走现金30000元。次日晚,被告人宋成锋通过其叔退给受害人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成锋于2010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罪犯宋成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成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成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成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