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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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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修常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16号 罪犯宋修常,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16号

罪犯宋修常,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修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宋修常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1月28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修常于2012年6月份伙同他人分别在新乡市、焦作市、沁阳市、孟州市等地共同盗窃手机作案10起,所盗物品价值12458元。被告人宋修常系累犯、三次判刑。

罪犯宋修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修常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李治国、刘国其及管教干警崔秉洋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修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修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