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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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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江伟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崔江伟,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武刑初少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崔江伟,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武刑初少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被告人崔江伟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焦刑三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崔江伟等撤回上诉。宣判后,2010年9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崔江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江伟于2009年6月2日、5日、6日、11日,伙同他人接连将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贺某某、孙某某骗至武陟县红旗路、武陟县沁河大堤等处,采用电警棍电击、殴打、威胁等方式抢走现金、手机、银行卡等,并向受害人家属索要500元、2000元不等的汇款,致孙某某轻伤。诉讼中崔江伟等被告人亲属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7000元。该系主犯。

罪犯崔江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2012年5月4日被警告1次,2012年9月17日被禁闭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江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周某某及服刑人员齐某某、石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江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江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