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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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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肖宁盗窃、抢劫、销售赃物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7号 罪犯尹肖宁,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内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7号

罪犯尹肖宁,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内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肖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赃物罪,单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2007年12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于2009年11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尹肖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尹肖宁于2006年冬季至2007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内黄县实施盗窃作案12起,价值54645元;2007年3月将李某某盗窃的电动车以400元价格代为销售给他人,电动车价值1330元;2006年3月6日,被告人尹肖宁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内黄县一中墙东的南北小路上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车抢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罪犯尹肖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尹肖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肖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肖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