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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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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伟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63号 罪犯张自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6)济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63号

罪犯张自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6)济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张自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济中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改判被告人张自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宣判后,2007年9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自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自伟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文萃小区、济源市高压开关厂家属院、济源市粮油街粮油加工厂等地盗窃摩托车、变压器铜芯等物品,作案3起,盗窃价值人民币26950元。200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自伟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济源市思礼乡万洋冶炼厂东扩建区、济源市克井镇虎尾移民村北地,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造成济源市万洋冶炼厂东区扩建施工延期、给济源市虎尾河移民村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被告人张自伟系主犯。

罪犯张自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自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自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自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