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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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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君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6号 罪犯孟君,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09)卫滨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6号

罪犯孟君,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09)卫滨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1555.35元。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被告人孟君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新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8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孟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荆宝龙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孟君等持菜刀、报夹等于2009年1月30日凌晨,在新乡市平原商场广场将马某、李某等殴打致伤,马某轻伤、李某重伤。该系主犯。

罪犯孟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作为罪犯监督岗,该犯能够以身作则,圆满完成监督任务。获连续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孟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