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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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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遂安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张遂安,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温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张遂安,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温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遂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宣判后,2009年5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遂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遂安于2003年2月至10月,伙同他人在孟州市、博爱县等地盗窃面包车、轿车四辆,总价值193300元。该系患病罪犯。

罪犯张遂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作为患病罪犯,该犯能主动参加一些轻体力劳动。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遂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遂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遂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