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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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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女,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甲,女,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反映其丈夫、子女工作待遇问题,经相关部门多次给予合理补偿,被告人刘某甲也多次写下停访息诉保证书。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又多次到北京等地非信访接待部门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先后被训诫6次,行政拘留4次。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不给报销生活费、路费就不回家”等借口向孟州市西虢镇政府的接访人员多次索要财物共计17776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安某某陈述:我是孟州市西虢镇政府纪委书记,同时分包孟州市西虢镇义井村工作。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和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其诉求不合理。2011年至今刘某甲去北京等地信访23次,并要求接访人员将她的生活费、路费报销,否则就不回孟州,我和其他工作人员无奈就给了她钱。

(2)被害人尹某某陈述:我是孟州市西虢镇政府综治办副主任。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和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其诉求不合理。2011年至今刘某甲去北京等地信访23次。2013年4月份的时候刘某甲去北京信访,并要求给她钱,否则就不回孟州,我和张素梅无奈就给了她600元。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在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工作。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和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其诉求不合理。后孟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次共支付给刘某甲30000元,孟州市西虢镇政府也支付给其50000元,刘某甲也写了停访息诉保证书。但后来刘某甲又多次到北京等地信访,并要求将她的生活费、路费报销,否则就不回孟州,我和其他工作人员无奈就给了她钱,最多的一次给了6000元。

(4)被害人雷某某陈述:我在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工作。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但其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也签订有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刘某甲又到北京等地信访20多次,并以索要生活费、路费等理由向我们要钱,否则就不回孟州,我和其他工作人员无奈就给了她钱,最多的一次给了6000元。

(5)被害人谢某某陈述:我在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工作。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但其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也签订有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刘某甲又到北京等地信访23次,并向我们要钱,否则就不回来,我和其他工作人员无奈就给了她钱。

(6)被害人行某某陈述:我曾经去接过刘某甲。当时她向我们要钱,不给钱就不回孟州,无奈就给了她钱。

(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在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工作。刘某甲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给过她钱,但是她仍然信访20多次。我今年去接过她,她向我们要钱,不给钱就不回孟州,我和其他工作人员无奈就给了她钱。

(8)被害人范某某陈述:我在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工作。刘某甲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解决过了,但她仍然信访。我去接她的时候她向我们要钱,不给钱就不回来,我和其他工作人员无奈就给了她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花某某证明:我是孟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副局长。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我单位对其反应的问题进行了答复。2006年12月份我单位支付给刘某甲15000元,刘某甲母子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并表示“不再到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不再有其他要求,不再上访告状”。后刘某甲再次信访,我单位于2008年1月份支付给其15000元,刘某甲母子再次写下了停访息诉保证书。2011年孟州市西虢镇政府支付给刘某甲50000元,刘某甲再次写下停访息诉保证书。但后来她又多次到北京等地信访。

(2)证人李某某证明:我是孟州市西虢镇义井村村主任。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但据我了解其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刘某甲还写有停访息诉保证书。刘某甲去北京等地信访我和其他工作人员去接过,她向我们要钱,否则就不回来,我和其他工作人员无奈就给了她钱。

(3)证人谢某甲证明:我是孟州市西虢镇义井村村委干部。刘某甲曾经因为其丈夫、子女的工作待遇问题信访,但据我了解其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了,相关部门还给她有钱,刘某甲也写有停访息诉保证书,但后来她仍然信访。

(4)证人岳某某证明:我是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刘某甲曾经因为反映其丈夫在毛纺厂工作期间的相关问题信访,据我了解他所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解决了,但刘某甲仍去北京等地信访。

(5)证人米某某证明:我在孟州市南庄镇政府工作。我曾经去北京接过刘某甲,当时她问我要钱,否则就不回孟州,迫于无奈我就给了她钱。

(6)证人王某某证明:我在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工作。我曾经和其他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过刘某甲,当时她问我们要钱,否则就不回孟州,迫于无奈就给了她钱。

(7)证人乔某某证明:我和刘某丙、刘某甲、谢某乙曾在北京等地信访。不过听说刘某甲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处理过,还给了她几万元钱。

(8)证人刘某乙证明:我和乔某甲、刘某甲、谢某乙曾在北京等地信访,期间刘某甲问接访的人要过钱。不过我听说她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处理过,还给了她几万元钱。

(9)证人张某甲证明:我在孟州市商务局工作。刘某甲信访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解决了,还给她有钱,但后来她仍旧信访,听说还向接访的人要钱,不给钱就不回来。

3、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刘某甲出生于1946年5月4日。

(2)孟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孟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孟工信(2012)54号文件。

(4)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孟企发(2008)42号文件。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6)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处理信访问题记录。

(7)刘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于2006年12月2日书写的收到15000元的收到条。

(8)刘某甲书写的申请。

(9)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关于刘某甲上访案处理记录。

(10)刘某甲、谢某丙于2008年1月30日书写的保证书。

(11)刘某甲、谢某丙于2008年1月30日书写的收到15000元的收到条。

(12)孟州市西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刘某甲、谢某乙多次赴省、赴京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的情况说明。

(13)刘某甲、谢某丙于2011年1月23日书写的保证书。

(14)谢某丁、雷某甲、张某乙出具的证明。

(15)刘某甲、谢某乙出具的收到6600元的证明。

(16)焦作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情况说明。

(17)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

(18)孟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19)到案证明。

(20)发、破案经过。

4、视听资料:照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