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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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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文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9号 罪犯刘立文,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58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9号

罪犯刘立文,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立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宣判后,201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立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立文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伙同他人多次在郑州市中原区、惠济区、高新区、二七区等地盗窃电脑、电动车、打印机、相机等。该参与盗窃作案13起,总价值40000余元。该系主犯。

罪犯刘立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累计表扬七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立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立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立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