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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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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涛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1号 罪犯何涛,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1号

罪犯何涛,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宣判后,2011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裁定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涛于2010年1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化工路美景天城小区、二十一世纪社区等地,翻墙入室盗窃现金、电脑主机、手机等钱物,盗窃作案7次,盗窃数额巨大。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告人何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

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