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买公财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买公财,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买公财,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公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刑期自1998年10月10日起。宣判后,2001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四次,于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6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买公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买公财自1990年至1994年间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咖啡因后贩卖给他人,数量达到925千克。

罪犯买公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受累计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买公财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买公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买公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