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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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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波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二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旭波,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本科文化,2002年至2013年4月在孟州市,2013年5月起在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二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旭波,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本科文化,2002年至2013年4月在孟州市,2013年5月起在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住孟州市。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洪波,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旭波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旭波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秦嵩阁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旭波及其辩护人孙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1年3月,被告人刘旭波承办申请人白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某甲58万余元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家属丁某乙和丁某丙于2011年7月12日将20万元执行款交于刘旭波后,当天由于银行系统原因,被告人刘旭波未将该执行款交存于法院指定专户。后申请人白某甲委托其表弟白某乙向被告人刘旭波要执行款,被告人刘旭波向白某乙称自己信用社贷款到期借用几天该款倒贷,白某乙口头答应此事,后刘旭波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和支出。白某甲和白某乙多次向刘旭波催要该执行款,截止2013年7月29日案发时被告人刘旭波未归还。

案发后,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旭波家属将20万元案款退还当事人白某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白某甲证言,2010年10月份我与丁某甲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丁某甲付给我58万元鞋里皮款。2011年我申请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这58万元钱,孟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是刘旭波和另外一个人(另外这个人叫什么我记不清了),主要以刘旭波为主,到2011年6、7月份,丁某甲从广州给我女儿的银行卡上打过来了38万元,我收到这钱后,我给刘旭波说丁某甲给我打过来了38万元,又过了有一个月左右,我在广州碰到了丁某甲的兄弟丁某丁,丁某丁告诉我剩余20万元他已经给孟州市法院了,所有的欠款已经清偿完毕。因为我当时急着要去澳大利亚,我就打电话给我表弟白某乙,让他去法院找刘旭波问下这20万元钱的事,刘旭波说钱执行回来了,过些天给你,我表弟白某乙又多次问他要这20万元钱,他一直推托说过几天给钱,可一直也没有给,我表弟白某乙就打电话给我说,刘旭波一直推说过些天给,我看可能是法院把这钱给用了。后我打电话问刘旭波要这20万元钱,刘旭波还是说过些天给,直到2012年7月份左右,我表弟白某乙给我说:“刘旭波给我说这20万元中有2万元是给法院赞助费了,剩余的18万元钱是他买饭店用了,让给他点时间凑钱,过些天就把钱给咱。”我听说这情况后,我就多次给刘旭波打电话问他要这18万元钱,他每次都给我说过些天就给。我委托白某乙找刘旭波也只是委托让他去要钱,钱在刘旭波手里,后来他说18万元钱他买饭店用了,时间长了他还不给,我就打算去问孟州市人民法院要这钱,因为我申请的这个案子是孟州市人民法院管的,被告方说钱已经给法院了,我就会问法院要这钱。

2、证人白某乙证言,我与白某甲是俩姨兄弟关系。当时因为白某甲做生意经常往澳大利亚跑,他给我说了他案件上的情况,并让我替他找他案件上的执行人孟州市人民法院刘旭波要执行款。2011年6月份,丁某甲付给了白某甲38万元钱,当时为这38万元的事,我还找到孟州市人民法院的法警大队大队长张某某,并承诺说,等这案件执行结束了,给你们队里赞助2万元钱,不能叫白帮忙。张某某当时也没有说什么,但当时我没有给白某甲商量说这事,我自己当家给人家说了。又过了有一个月左右,也就是2011年7月份左右,白某甲因去澳大利亚了,打电话给我说丁某甲将剩余的20万元给孟州法院了,并让我替他去找法院的执行人刘旭波要这钱,这样我就去孟州法院找到刘旭波要这钱,刘旭波给我说:“钱执行回来了,看能叫我先用几天不能,我在信用社贷款的钱到期了,这钱让我用用倒下贷款,十天半月就给你。”我当时想他要用就用吧时间也不长,我就当家给刘旭波说:“可以,这钱你先用,最多半个月倒完贷款你把钱给我就行。”刘旭波说中。就这样我也没有给白某甲说就自己当家把钱让刘旭波用了,半个月后我又找刘旭波要这钱,他推托说过些天就给,这样我又多次找他要这钱,他一直推托说过些天给,可一直没有给这钱。白某甲也多次打电话问我这钱的事,我每次都是给白某甲说法院的人说了过些天就给,一直是这样推托着。到2012年9月份左右,我在孟州市大定路中段的紫盈茶楼门口见到刘旭波又问他要这钱时,刘旭波给我说:“哥,这钱的事我知道你也很做难,你帮帮忙,把我在未来域的四川饭店给转让了,转让了我就把钱给你。”我给刘旭波说:“我给你们大队长说过了这钱执行回来了等案件结了,拿出2万元钱给你们队里做赞助费用,不能叫你们白辛苦了,你还这钱时给白某甲18万元就行了,剩余的2万元钱你给我,我再把钱给你们队里送去。”刘旭波说中,我接着说:“这事咱得在一块说说,不能老叫我做难。”随后我就给白某甲打电话说让他来紫盈茶楼说这钱的事,并给白某甲说:“这钱中有2万元钱给法院做赞助费了,剩余的18万元钱你来茶楼这,波也在呢,来咱说说。”当时和我一块的人还有个叫杨生东的,这样我和刘旭波、白某甲、杨生东四人在紫盈茶楼门口见面说了这事。我先给白某甲说,这钱是刘旭波用了,当时我当家叫他用了。”然后我又给刘旭波说:“波,你把这事给白某甲说说吧,你们说好,以后这事我都不再管了。”刘旭波就给白某甲说:“哥,这钱是我用了,过一个星期我先给你拿10万元钱,剩余的我尽快凑齐了给你。”白某甲说中,就这样说好后我们就都各自走了,后来我还多次问刘旭波这钱的事,刘旭波还说让我找人把饭店给转成回民饭店,我也帮他找人问了,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人接这饭店。我听白某甲说他也一直问刘旭波要这钱,可刘旭波一直是推托说过些就给。这20万元钱是白某甲打电话口头委托我去要这钱的,没有书面委托。白某甲委托让我去要这钱,刘旭波是白某甲申请执行的案子的执行人,他是代表法院的,我才找他要的这钱。这20万元是我私自决定让刘旭波用的,我没有给白某甲说过。在紫盈茶楼门口我们四个人在一块说这20万元的事时,我只是给白某甲说这钱是刘旭波用了,我也没有明确给白某甲说是我决定让刘旭波用了这钱。当时我觉得刘旭波说倒个贷款用十天半月就给了,刘旭波用过后给白某甲这钱也是代表孟州市人民法院将执行回来钱给白某甲的,我也就没有多想就让他先用了。这20万元钱是白某甲的钱,但我一直也没有给白某甲说这事,我也觉得的这事我办的不妥当。没有任何手续,我只是口头答应了。我和刘旭波都认识二十多年了,他说出来了,我抹不开情面,就私自决定让他用了,再者刘旭波又没有把实际执行回来的钱交给我,钱在他手里,是他掌握的。这20万元钱当时没领回来,我们也没有给法院出具领条。这20万元应该是孟州市人民法院替我们保管的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