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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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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梁绑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35号 罪犯陈国梁,曾用名陈世军,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183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35号

罪犯陈国梁,曾用名陈世军,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宣判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国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国梁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1年4月8日将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强行拉到面包车上,拉至207国道济源境内,让李某某给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0万元。后又将李某某转移到孟州市西虢镇全义村的一窑洞内及孟州市槐树乡西孟庄村的一个窑洞内,多次与李某某家人联系,索要赎金。2011年4月11日20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逃离被看管的窑洞。

罪犯陈国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国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