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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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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峰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号 罪犯陈光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南刑一初字第044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号

罪犯陈光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南刑一初字第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光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光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光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光峰于2008年12月25日夜,在家中因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罪犯陈光峰持刀将被害人连刺数刀,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陈光峰有自首情节。

罪犯陈光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光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光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