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90号 罪犯周樊,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周樊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焦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3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周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樊于2011年8月22日12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温县好又多生活广场门前选择作案对象,然后由一人拍打受害人汽车玻璃吸引受害人注意,被告人周樊趁机拉开车门抢走手提包,内装现金500元及手机一部、U盘一个,价值1840元。2011年8月26日12时许,再次窜至温县太行路农业银行门前采取同样方法欲抢夺受害人内装现金33000元的手提包时,因受害人发觉未得逞,二次作案总价值34840元。被告人周樊系累犯。 罪犯周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罪犯周樊系聋哑人,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