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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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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朋朋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2号 罪犯吕朋朋,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2号

罪犯吕朋朋,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3800.5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宣判后,2007年3月5日交付执行。后经减刑1次,于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吕朋朋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朋朋于2006年10月1日晚8时许,在洛阳市西小屯村,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发生争执,用铁柄锤子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并劫取被害人现金100元。

罪犯吕朋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吕朋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朋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朋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