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98号 罪犯常正坤,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8)涧刑公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正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宣判后,200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日裁定对罪犯常正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常正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常正坤于2007年1月7日,以来洛阳做服装生意为诱饵将贾某某骗来洛阳和其一块搞传销,贾某某于当晚来洛得知真相后,对被告人常正坤的欺骗行为不满欲离洛返回,被告人常正坤为阻止贾某某离开即叫来多人威胁贾某某,并将其反锁在鸿运小区2号楼6楼601室内去上网。1月8日下午,贾某某为摆脱常正坤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撞开六楼阳台门跳楼欲逃离,致坠楼身亡。 罪犯常正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常正坤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李某某、高某某及管教干警吕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正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正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