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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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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志成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7号 罪犯左志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7号

罪犯左志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志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左志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左志成于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安阳市安钢公司焦化厂、第二炼钢厂盗窃电缆,被告人左志成参与盗窃2起,盗窃价值308084元。被告人左志成系主犯。

罪犯左志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左志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左志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志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