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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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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韶武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号 罪犯周韶武,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号

罪犯周韶武,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韶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8490.50元。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被告人周韶武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洛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周韶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韶武于2007年2月3日晚在孟津县一酒店吃饭,因琐事与受害人白某发生口角,遂与他人对白某实施殴打。后同伙又将白某带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的上清宫森林公园对白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白某死亡。该于2007年2月6日主动投案。该系主犯。

罪犯周韶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累计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韶武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韶武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韶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