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4号 罪犯张云朋,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洛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云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木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200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四次,于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云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云朋于2002年3月4日,酒后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路一网吧玩,无故挑起事端将在网吧门口外被害人李某殴打一顿,后李某的同学把被告人张云朋打了一顿,张云朋挣脱后又回到网吧叫人。被告人张云朋用匕首将被害人金某某刺死,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杜某、陈某打成轻伤。被告人张云朋系主犯。 罪犯张云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云朋减刑,已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云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