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48号 罪犯崔顺利,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孟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宣判后,201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崔顺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1月28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顺利于2009年12月在孟州市南庄镇南庄一村被害人家中盗窃现金900元,金戒指、金耳环、银锁项链等物品,以上现金及物品价值10580元;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顺利伙同他人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张某某家中,将其停放在家门楼下的一辆黑色苏杰牌电动车和一辆白色捷安特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崔顺利系累犯、三次判刑。 罪犯崔顺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顺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张红斌、李文涛及管教干警李大伟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顺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顺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