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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炎武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8号 罪犯庞炎武,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1)洛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8号

罪犯庞炎武,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1)洛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炎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宣判后,2012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庞炎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庞炎武于2009年10月21日,该犯伙同他人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大杨树路口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庞炎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庞炎武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炎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炎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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