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8号 罪犯司新军,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被告人司新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7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司新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司新军于2011年5月26日19时许,伙同他人在新乡市牧野区建北小区,将被害人的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1338元;2011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司新军伙同他人在新乡市一厂门口,将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锁剪断盗走时,被巡防员发现后逃窜,在追铺过程中致使一名巡防员溺水身亡。 罪犯司新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司新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新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新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