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28号 罪犯吴全龙,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马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全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焦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维持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8)马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项,即被告人吴全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宣判后,2008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1次,于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吴全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全龙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伙同他人经预谋两次在焦作市马村区盗窃钢轨,价值125400元。被告人系主犯、累犯。 罪犯吴全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全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全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全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