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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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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飞飞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1号 罪犯邢飞飞,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1号

罪犯邢飞飞,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飞飞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宣判后,2007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经减刑1次,于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邢飞飞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邢飞飞于2007年7月26日,伙同他人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采取暴力手段对受害人刘某、魏某实施抢劫,抢得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14583.65元。

罪犯邢飞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10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邢飞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李夏林、李清州,管教干警张其飞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飞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飞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