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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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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建铁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4号 罪犯薛建铁,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沁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4号

罪犯薛建铁,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沁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建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宣判后,2008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薛建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薛建铁于2007年3月至4月,多次伙同他人在沁阳市西万镇、山王庄镇等地盗窃螺纹钢、潜水泵、钢管等,被告人薛建铁参与盗窃作案8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5263.12元。该系累犯。

罪犯薛建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2013年7月30日被警告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薛建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某及服刑人员刘某某、职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建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建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