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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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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51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卫国,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捕前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5月1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51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卫国,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捕前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强、郑延谱,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建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捕前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规划与地籍测绘股股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春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春生,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卫国建强春生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马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嵩阁、王春燕、杨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卫国及其辩护人徐强、郑延普、上诉人张建强及其辩护人赵春林、上诉人王春生及其辩护人马继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的时候,下马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建下马新村,需用地90多亩。村长王某甲知道王春生和许卫国关系不错,就安排其跑土地手续。后来王某甲、王春生二人找到许卫国,许卫国说要交开垦费,没有钱可以用新开垦的土地来顶。后来许卫国给王春生说可以多复垦些土地,除了村里用地之外,多出来的指标可以卖钱。后经许卫国实地查看,认为纬北路北、山门河东侧的土地可用来开垦。并起草了补充耕地合同。2010年11月20日由王春生与下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该补充耕地合同,约定复垦纬北路北、山门河东侧耕地400亩,复垦后首先用于补充下马村新村建设占用的90亩耕地,剩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归王春生使用。但涉及到的有关费用由王春生负责。王春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时,应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向下马村村委缴纳管理费。后经复垦,有140亩耕地验收合格。其中97.6725亩用于下马村新村建设。

2011年6、7月份,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为开办驾校需用地4.2255公顷,为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其经理刘某某通过王春生找到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许卫国,许卫国告诉刘某某每公顷交13万元的土地开垦费,合计54.9315万元,另外还需交纳项目测绘编制费1.5万元。在2011年7月28日,刘某某交给王春生19.6万元,2011年8月2日,刘某某交给王春生36.5万元。在给王春生19.6万元之后,王春生把钱带到许卫国的办公室,许卫国让张建强来到其办公室,给了张建强12万元,说是给张建强5万元,给朱某某5万元,剩下的2万元跑关系。许卫国让张建强使用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2005-2006“三项整治”结余土地指标,为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2012年春节时,因为手续没有办好,刘某某向王春生要钱,许卫国让王春生退给刘某某30万元。2012年3月份,手续办好后,许卫国让刘某某把剩余的钱交了。刘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交给许卫国10.3315万元现金,还向许卫国提供的焦作市商业银行的卡上(卡号:6223380011080015695,户名:陈某某)转账20万元。在2012年4月25日,许卫国带领刘某某到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给刘某某一张建设银行的卡,让刘某某把卡里的钱交了15.522万元给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发票由刘某某领走,发票上写的是“平整耕地款”。后来刘某某向许卫国索要剩余款项的发票,许卫国一直没给。许卫国于2012年12月份通过转账,给了王春生10.8095万元。另查明,办理土地手续期间,王春生因急用钱从许卫国处拿了4万元钱。许卫国以去省厅跑手续向王春生要了2万元钱,王春生还给过张建强1.5万元钱用来缴纳测绘编制费。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王春生主动到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向办案人员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相继到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向办案人员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建强退赃款8.5万元,许卫国退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刘某某、孙某某、卢某某、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证明、退赃收据、收款收据、转账凭条、发票、银行卡对账单、收费许可证、联营协议、委托合同、中绘测绘公司证明、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办事处下马村村委证明、焦作市光大驾校用地申请、焦作市马村区待王办事处下马村村委补充充耕地申请、焦作市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说明、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占补平衡监管系统资料、王春生与下马村村委签订的协议、马村区2011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报材料、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文件、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和规章等证据;被告人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被告人王春生与许卫国、张建强二被告人相勾结,利用二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卫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建强、王春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春生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国、张建强退回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排除被告人许卫国审判前的供述属非法取得,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许卫国辩护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相互勾结,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与其职务紧密相关,其违规收取的费用应属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之下的财产,应视为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卫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张建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春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赃款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