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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利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27号 罪犯赵文利,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27号

罪犯赵文利,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文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文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文利于2010年1月至6月,伙同他人多次在卫辉市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该犯参与3起,价值164059.7元。

罪犯赵文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文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文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文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