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51号 罪犯陈世彭,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世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世彭于2012年3月6日,伙同他人在延津县第一中学盗窃时,被到校的一名学生发现,即对该名学生进行殴打,将其打伤后逃跑;2012年2月至3月份,伙同他人在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老师办公室或教室盗窃手机、现金、MP3等物品,参与盗窃3次,共计价值1876元。 罪犯陈世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世彭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世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世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