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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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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陈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02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2009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21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02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2009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后潜逃,2014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某甲,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某某(又名薛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丙(又名赵某丁),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戊,女,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李某甲、赵某丙、赵某戊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陈某某、赵某乙、李某甲、赵某丙、赵某戊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裁定发回重审,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山刑重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委托被告人赵某戊以宏业预制构件厂名义与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位于宁郭镇马村村西北征用土地协议书。后因宏业预制厂经营不善,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李某甲、赵某丙、赵某戊遂协商在该22.1亩地上盖房。后六人各自筹备资金擅自在该地上建成42套住房。后李某甲和陈某某在万方桥南100米处路东租一间门面房,未经焦作市涧兴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同意擅自以焦作市涧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卖建好的房子。经武陟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赵某甲等六被告人建房所占的土地符合三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土地为草地、园地属于农用地。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4日止。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焦作市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取保候审,期间羁押共10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事实。还证实其与被告人李某甲以焦作市涧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卖房的事实。

3、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事实。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事实。还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某某以焦作市涧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卖房的事实。

5、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事实。

6、被告人赵某戊的供述,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某、张某甲、赵某己、张某乙、裴某甲、梁某甲、闫某某、张某乙、裴某乙、李某乙、裴某丙的证言,均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取土地的情况。

2、证人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证实六被告人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房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盖房和出售。

4、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未经股东同意擅自以焦作市涧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售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所建的房屋。

(三)书证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实武陟县宏业预制构件厂的经营者是赵某甲,赵某甲委托赵某戊代理在马村村西北有关土地相关事宜。

2、宁郭镇马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会议记录三份,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出卖情况.

3、征用土地协议书,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系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宏业预制构件厂签订的协议。

4、提取笔录及提取的收据,证实焦作新区宁郭镇马村收取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款项。

5、武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卷一册,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查处情况。

6、收据及存根六张,证实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盖房出售的事实。

7、焦作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出具的焦作市涧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证实焦作市涧兴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及股东和法人情况。

8、武陟县国土局出具的地类认定书、宏业预制构件厂位置图,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类属于农用地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位置。

9、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焦作新区宁郭镇马村村民赵某甲非法占地建住宅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意见,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该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10、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六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侦破情况和现场状况。

11、焦作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焦政土字(2010)10号、武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99)、(07)年变更调查图,证实六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类为草地、园地,属农用地及征用地要求。

12、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3、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李某甲、赵某丙、赵某戊的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戊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上诉称,其和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等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不知道占用的土地是农用地。请求依法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和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