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2号 罪犯赵杰,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被告人赵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4日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杰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伙同他人办理假养老保险领取证和退休证,诈骗董菊、孙桃英等200余人现金600余万元;该犯于2008年5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她人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生活近一年时间。 罪犯赵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