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15号 罪犯连高强,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高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被告人连高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连高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连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连高强于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通过网上聊天结识被害人陈某、王某、郭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余万元。 罪犯连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连高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连高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高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