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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瑞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2号 罪犯闫海瑞,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2号

罪犯闫海瑞,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海瑞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宣判后,2007年6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闫海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闫海瑞伙同他人于2006年03月至08月间,在孟州市盗窃拖拉机、面包车、摩托车、电机等物品,闫海瑞参与盗窃36起,单独盗窃2起,总价值284578元,得赃750元。被告人闫海瑞系主犯。

罪犯闫海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闫海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海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海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