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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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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改强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0号 罪犯陈改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6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0号

罪犯陈改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6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改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0000元。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2833.33元。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陈改强的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改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改强于2005年8月至2009年2月间,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滑县老店镇、范县高码头乡、南乐县福堪乡等地,将受害人王某、张某手脚捆绑后实施抢劫。该犯参与作案8起,抢得物品价值256192元;又于2009年1月期间,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南乐县近德固乡、滑县牛屯镇等地盗窃变压器9台,农用车两辆,价值94705元。该犯犯罪时是主犯。

罪犯陈改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改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改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改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