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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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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戈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6号 罪犯马长戈,曾用名马胜军,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6号

罪犯马长戈,曾用名马胜军,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长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21日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0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马长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长戈于2008年8月22日上午,伙同他人担任农行新市区支行自动取款机管理员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现金95万元。

罪犯马长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长戈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白朝阳、闫平安及管教干警吴海昆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长戈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长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