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马炎超,又名马超,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炎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炎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炎超于2010年7月20日,无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郑州返回登封市,与停放在路边田俊超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事故,马炎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罪犯马炎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作为罪犯监督岗,能够以身作则,圆满完成监督任务。获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炎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炎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炎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