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71号 罪犯马腾飞,男,1988年9月7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腾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被告人马腾飞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8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腾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腾飞于2009年6月19日晚,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争执,双方组织数十人在郑大一附院附近斗殴,造成一人轻伤。2011年3月21日,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好乐迪KTV唱歌,未结帐离开时与受害人、KTV经理张某某发生争执,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又纠集多人携带刀具、钢管对好乐迪员工进行恐吓。 罪犯马腾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腾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孙某某及服刑人员杜某某、李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腾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腾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