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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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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良开设赌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陈文良,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陈文良,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文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文良于2011年5月至6月期间,在其担任“CB”新球网赌博网站代理时,为赵某某、苏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共计435000元。2011年3月至4月期间,在被告人陈某某担任“CB”新球网赌博网站代理时,被告人陈文良伙同陈某某为赵某某、苏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共计417615元。

罪犯陈文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文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