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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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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茂兴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3号 罪犯马茂兴,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3号

罪犯马茂兴,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茂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茂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茂兴自1998年6月30日至1998年7月13日期间,伙同他人携带扳手、老虎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修武县方庄、修武县五里源乡等地卸开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盗走铜芯,作案五起,变压器合计价值28000元;被告人马茂兴自1998年6月至1998年7月15日期间,伙同他人携带扳手、老虎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窜至修武县方庄镇卸开未使用的变压器盗走铜芯,作案二起,铜芯价值6500元;1998年7月15日夜,被告人马茂兴伙同他人窜至修武县周流村一饼干厂,将一台未使用的变压器卸开,准备盗窃时被发现,逃离现场,该铜芯价值10000元。逃跑途中,又窜至修武县城的人行家属院,盗走自行车五辆,价值500元。另查明,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马茂兴投案途中在乌鲁木齐乌东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罪犯马茂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茂兴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茂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茂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