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99号 罪犯魏东,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7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魏东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东于2010年7月29日至2010年8月23日期间,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各路段选择单身开车女性,拦路抢劫,参与作案4起,被抢财物价值11604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魏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