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马某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6号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5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6月26日刑满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6号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5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抓获,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以修武县古汉山矿工人南某某言语调戏其妻子郭某某为由,纠集被告人马某某、“三儿”(另案处理)驾车寻找南某某。当天19时许,在古汉山矿西边找到南某某,三人强行将南某某带至修武县五里源乡李固村陈某某家东屋,对南某某实施殴打、恐吓,向其索要钱财,南某某被迫将自己银行卡交给陈某某,三人用该银行卡在修武县五里源乡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取出现金5800元。2014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将5800元赃款退还南某某。

另查明,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到修武县五里源派出所投案。次日,五里源派出所依法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2014年8月13日、25日该所多次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但其不在家中并拒不到案。2014年8月27日,陈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南某某证言及收据,证实其在打麻将时与陈某某妻子开玩笑,后陈某某、马某某等三人对其殴打、威胁,其被迫给5000元,陈某某不同意,让再拿2000元。后其将银行卡给了陈某某,陈将卡里的6000元中取走了5800元。2014年8月3日其收到陈某某亲属退还5800元。

2.证人郭某某(又名郭某甲)证实,在打麻将时,古汉矿山一外地工人讲不文明语言,后其丈夫陈某某说打了那人;另证实派出所到其家通知陈某某、陈某某不在家。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听到李固矿一外地工人调戏其妻子后,与马某某、“三儿”三人对南某某殴打、威胁以及用南某某银行卡取5800元钱的事实。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陈某某说李固矿一工人调戏他妻子,联系其和“三儿”,三人在陈某某家对该人进行殴打,该人主动提出给5000元,陈某某嫌少不同意,后三人开车带着该人用银行卡取钱,陈某某在取款机上取了5800元。

5.二被告人辨认现场照片及笔录,证实案件事实。

6.修武县公安局五里源派出所证明,证实2014年8月2日二被告人投案后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多次通知陈某某到所接受讯问,均通知不到,2014年8月27日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7.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年龄情况。

8.修武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周口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以及修武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前科及服刑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修武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其有从轻情节而没有从轻,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量刑时,根据陈某某系主犯以及全部退赃、前科、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