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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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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95号 罪犯马林,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95号

罪犯马林,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林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37522.02元。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宣判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刘某某于2011年5月16日与马林商谈其女友与马林女友打架之事,赔偿马林400元钱后觉得自己吃亏,于当晚伙同他人找被告人马林说事,在新乡市中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东约20米处时,看见被告人马林后受害人即与他人追打被告人马林,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林用匕首将三名受害人捅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三名受害人均为重伤。

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