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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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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号 罪犯马亮,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号

罪犯马亮,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亮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被告人马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马亮撤回上诉。宣判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马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1日,在洛阳市老城区瑞林山庄,被害人李某某酒后因结账问题与老板冲突厮打,后被告人马亮伙同他人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李某某被打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亮等人与李某某家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李某某家属的谅解。该系主犯。

罪犯马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