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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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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文诈骗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陈永文,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陈永文,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被告人陈永文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5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2次,2010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永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永文于2005年10月份,伙同他人使用货车假行驶证、驾驶证,在昆明市货运部骗取两车桂圆干,总价值221036元。该系主犯。

罪犯陈永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永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永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