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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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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杰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9号 罪犯马永杰,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9号

罪犯马永杰,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永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永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永杰于2010年8月3日3时许,酒后驾驶摩托车伙同他人在一路段拦车抢劫未遂;2010年8月4日1时许,伙同他人在辉县市薄路东沈庄村路段,将郭长年驾驶的拖拉机拦下,上前砸破驾驶室玻璃,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走现金200元,手机一部。该犯系主犯。8000元罚金已履行。

罪犯马永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永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尚涛涛、张明洋,管教干警黄明宣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永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永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